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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15 点击量: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课程考试工作,维护学术尊严和教育公平,整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研究生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检验其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基本原则。凡属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都需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课程是指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课程考试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

第二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的课程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的形式,其中学位课程原则上采取考试的形式,其它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形

式。考试分笔试和口试,笔试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等形式进行。所有课程的结业必须有书面材料。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各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可根据课程的教学特点自行确定。

第七条研究生任课教师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将课程教学计划和考试方式向研究生公布,做到公开教学计划、公开教学内容、公开考试要求和形式。考试形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八条命题是考试的核心工作。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应贯彻“加强基础、强化应用、突出能力”的原则,命题要规范,要在试卷页码处标明第几页、共几页,并标明各大题分值及各小题的分值。

第九条研究生的开卷考试应重视对研究生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学习情况的考核。以大作业、小论文、读书报告等作为评定成绩时,应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现象。凡抄袭(包括抄袭教科书、现成资料、网上作品等)、雷同者不得评定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三章 试卷传递、印刷和保管

第十条试卷是检测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管理是研究生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作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和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情况,应立即采取

补救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公共课课程考试试卷由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二周内交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并负责印刷,考试时提供给监考教师。专业课课程考试试卷由任课教师送至学院,学院负责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送印试卷原件按A4版面设计,试卷为统一格式,模板可以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第十四条前半学期结束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后半学期结束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放假前,及时进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登录成绩,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研究生院,另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在网上登录成绩,系统会在规定时间截止后自动关闭,逾期登录成绩的教师需填写《研究生登录成绩申请表》,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意后,由教师本人报送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院会在统一时间再次开放成绩登录系统。

第十六条试卷存至学生毕业二年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十七条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内确定并上网公布。

第十八条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考试监考人员应由各学院指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监考。

第五章 监考纪律

第二十条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监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者,参照《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考当日,监考人员应至少提前20分钟到岗,并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每次考试开始前,由1名监考人员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其他监考人员仔细清点核实考生人数,并将实际考试人数记录在试卷袋上。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研究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放在桌面显著位置,以便检查、核对。证件与本人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考试开始前,务必要求考生将除考试所用文具和规定可带资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并认真检查桌面和抽屉,不得留有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非规定可带的纸张和书本。若在开考后考生被发现有夹带等违纪或作弊行为,责任由学生自负;若因监考教师检查不严,造成学生大面积作弊,应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应认真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看书、报纸、交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考试进行中,考生一般不得中途离开考场。若考生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暂离考场,应有监考人员相随,不得让考生单独离开考场。

第二十七条若出现考生违纪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终止考试、没收试卷、填写违纪记录单、考生本人签字后,让考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没收的试卷、作弊材料、考场记录一并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掌握时间,以便准时交卷。考试结束时应明确要求考生将考卷卷面朝下放在桌上,等待监考老师收卷,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走动。收卷时1名监考人员应站在讲台,维持整个考场秩序,严防交卷时出现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其他监考人员应完成收卷和清点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院在考试期间负责检查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条考生要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迟到1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三十一条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未经允许,考生不得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二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未经允许,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放入考场座位位置,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三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因病或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由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辅导员共同签字同意后,持校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籍研究生课程考试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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