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1、未经主管院长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100%。
2、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80%。
3、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30%-80%。
4、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放像机、收音机、吹风机、电风扇、吸尘器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带发生丢失者,按实物原有价值赔偿。
5、因仪器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100%。
6、学生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没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值的10%-100%。